本人于2021年入职迪拜Dip东方2号506办公室,当时是赔付1.2人民币赔付接回去的,答应我上满半年班就免赔付后面窝踏踏实实的工作了9个月,这家公司是做刷单的,我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,提出离职,一起提出离职的还有我的女朋友,还有她的闺蜜...
回国后我是一个“受害者”,在警察面前蒙混过关,如今找到了工作假设在国外涉诈,会不会编一个自己是受害人的人设回国?这个问题有点意思,网友提出了我对电诈人员的另一种认知。有网友回复说:还用想吗?难道说自己是主动的吗;多的是这种人,在国外骗人嚣...